陕县档案馆接收档案资料范围规定
为把陕县档案馆建设成陕县永久保管档案基地和各项工作利用档案资料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结合我县档案工作实际,特制定《陕县档案馆接收档案资料范围规定》。 一、指导思想 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根据档案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应该由本馆收集的一切具有历史凭证作用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及有关资料,完整齐全的收集进馆,逐步建立内容丰富、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馆藏体系。 二、档案接收对象 县属单位必须依法向县档案馆移交本单位履行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 (一)中共陕县县委、县人大及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形成的档案; (二)县委、县政府直属各部、委、办、局和乡、镇、办事处等科级以上单位形成的档案; (三)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科协、县侨联、县工商联等群众性团体机构形成的档案; (四)县政府派驻郑州、北京等外地办事处形成的档案; (五)撤销的县属各部、委、办、局等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乡、镇、办事处形成的档案; (六)历届陕县籍或曾长期在陕县辖区内活动的非陕县籍等各界具有重要影响的官员、专家、学者、社会贤达、体坛名宿以及其他重要人物或被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人物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档案; (七)县属科级以上的集团公司、总公司等属于国营、集体经济实体形成的档案。 三、档案接收内容 凡反映县属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各门类和各种载体的下列档案,一律移交县档案馆: (一)文书档案及电子文件档案; (二)各部门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反映本专业特点的专门档案,具体包括: 1、基建档案和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项目档案; 2、纪检监察案件档案; 3、县组织、人事部门任免管理权范围内干部的死亡档案; 4、财政部门的财务报告(预决算报表)档案; 5、各类普查档案(如工业普查、农业普查、人口普查、地名普查等); 6、勘界档案; 7、地名档案; 8、审计档案; 9、公证档案; 10、环保档案(如环保规划、设计、监测、查处等活动形成的档案); 11、工商登记档案(指具有典型意义的已关闭或破产企业的登记档案); 12、反映全县自然地理、风光的档案(如地形、地貌、地质、山川、水文、气象、测绘、资源调查等); 13、全县性各类专项活动形成的档案; 14、本县传统工业产品、土特产品、名优产品的档案; 15、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艺术档案、体育竞赛档案、教学档案(接收本县有代表性的高中、初中、小学的档案); 16、各种审批项目的报批档案材料(如县属计划、规划、建设、科技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材料以及项目竣工等档案材料)。 (三)声像、荣誉档案 1、党和国家、省、市主要领导人来陕县视察、指导工作的题词、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 2、外国元首、政党领袖、政府首脑等来陕县参观访问时所形成的题词手迹、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 3、国际组织、国家、省、市在本县召开的各种重要会议,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召开的重大会议形成的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光盘等: 4、陕县开展重大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活动以及举行重大庆典、纪念活动、重大抢险救灾活动所形成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 5、县属单位拍摄录制的,具有历史保存价值的自然风光、新闻照片等录音带、录像带、光盘; 6、县属单位重要活动形成的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光盘等。 (四)实物档案 1、陕县被国家、省、市授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称号的证书、奖牌、奖杯、奖状、奖旗等; 2、县领导和县属单位领导在对外交往活动中接受的纪念品; 3、县属单位变更、撤销后,不使用的印章。 县属单位在向县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应向档案馆移交编制的档案检索工具(包括案卷目录、卷内目录、全宗指南、电脑光盘等)以及对档案内容具有补充作用的有关说明和资料。 四、资料收集范围 (一)各种文献汇编。各单位编印的内部刊物、政策法令汇编、重要文件专题汇编。 (二)参考资料汇编。包括建国以来各项事业发展基本概况、各部门基本数字统计资料汇编等; (三)各种专业史志:凡是能反映我县历史发展,有参考价值政策、经济、军事、科技、文教、卫生、体育等各种专业史志、年鉴、校史、厂史、乡(镇)史、村史、族谱、家谱等。 (四)著名人物资料:著名作家、画家、艺术家、诗人、名医及劳动模范传记、照片和生平事迹,撰写文稿和研究成果。 (五)具有地方特色的各种资料、出版物:反应我县地域、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物产资源、灾害和风土民情、典章制度、民族、宗教、方言谚语、文学集成、名胜古迹、名优特产品、地方剧、对方菜等各种地图、图片、画册及各种介绍性资料、编研成果。 五、下列非县属单位形成的有关档案,经协商同意,可参照本《收集档案范围》的原则和方式移交或寄存县档案馆。包括: (一)各民主党派机构形成的有关档案; (二)属本县和上级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形成的有关档案; (三)本县具有代表性的国营、集体企业形成的有关档案; (四)某些特定的集体所有制单位、中外合资、合作经济、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退出市场的企业,形成的有关档案; (五)本县行政区域内各阶层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其他有关档案。 本规定从2012年6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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