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馆藏未开放档案查阅利用制度如下: 一、未开放档案是指馆藏档案形成未满30年或形成满30年但属于国家档案局《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中划定的二十项控制使用内容的档案,以及档案移交单位依法提出的限制利用范围的档案。 二、查阅利用下列未开放重要档案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查阅下列档案资料,须经县委书记审批: 1、县党内历次政治运动形成的档案资料。 2、上级和本县形成的涉及到国际关系、海外问题、统战政策等方面不宜公开的档案资料。 3、涉及到县一级领导干部政治历史方面的有关档案资料。 (二)查阅下列档案资料,须经县纪委书记审批: 1、县管干部的处分决定及调查材料。 2、县纪委的案件档案。 3、县纪委常委会议记录。 (三)查阅去世时间不满五年的县管干部档案,到县委组织部查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查阅去世时间超过五年的县管干部档案,到县档案馆查阅,由县档案局报县委组织部部长审批。 (四)查阅下列档案资料,须经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审批: 1、县委常委会议记录、书记办公会议记录。 2、县重要活动形成的档案资料。 3、查阅、复制各种未解密的档案资料(复制未解密的档案资料,复制件用后必须退还县档案馆销毁)。 4、县内发生的重大历史事件、突发事件档案资料。 (五)查阅下列档案资料,需分别经县人大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协办公室主任审批: 查阅县人大常委会议记录、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记录、县政协常委会议记录等。 (六)查阅下列档案资料,需经档案形成单位的主要领导审批: 1、党委(党组)、支部会议记录。 2、一般干部、职工处分决定及调查材料。 3、科研成果档案。 (七)查阅单位或个人代保管、寄存的档案,需经其单位领导或本人(继承人)同意。 三、个人(包括亲属)不能查阅涉及自身的处分材料、相关调查材料以及档案馆认为不宜查阅的档案资料。 四、查阅本人招工档案、知青档案、退休档案等需持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代查上述档案,需持本人身份证、被代查者身份证或单位出具的注明利用者身份、查阅目的的介绍信。代查已死亡者的上述档案,需持本人身份证和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五、档案移交进馆单位查阅利用本单位未开放档案,应持有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档案移交进馆单位和非档案移交进馆单位查阅利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的未开放档案,除应持有本单位的介绍信外,还须经该档案形成单位同意盖章。 六、县以上领导机关、档案移交进馆单位、公检法机关因办案取证,经审查同意后使用未开放档案时可复制、拍照,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未开放档案时只允许摘录和复制,但必须说明摘录、复制的目的、份数和用途,内容仅限于与利用目的有直接关系的部分,在档案复印件上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并注明档案原件的档号。 七、移交进馆单位的未开放档案,凡载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和印章标记的复制件,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一般情况下以复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八、未经本馆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形式公布本馆未开放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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