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和公民持单位介绍信或工作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可以查阅本馆开放档案。 二、港、澳、台同胞和侨胞,外国人或外国组织,持我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信和本人来华有效证件,并提前与本馆联系,经馆长同意可以利用本馆开放档案。 三、利用者与接待人员在交接档案材料时,双方要检查档案资料的完好情况,以免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问题责任不明。 四、查阅人员需填写《档案资料利用登记表》,阅览完毕应将档案资料交还工作人员,并填写《档案资料利用信息反馈表》。 五、利用者要认真填写利用效果登记表,并对未查到档案及利用者的意见和要求予以标注。 六、对复印档案信息者,由库房管理人员负责,核对无误后加盖本馆查询章,在复印件上和利用效果登记薄上写清出处、日期、办完缴费手续后方可离开。 七、查阅档案一律在本馆阅览室进行,严禁将档案带到馆外。除查档用纸和文具外,未经查档工作人员允许,不得将包袋及拍摄器材带入阅览室,不得擅自使用各式拍摄材料拍摄档案资料。 八、利用者需复制、拍照、摘抄档案资料时,按照“复制、拍照、摘抄档案资料制度”办理,同时须填写“复制、拍照、摘抄档案资料登记表”。 九、利用者必须爱护档案资料和检索目录,禁止在阅读材料上裁剪、勾划、折叠、涂改、批注、污损、抽出张页等。 十、大量查用本馆档案用于编史修志、研究的,须提供编、研提纲。 十一、非同一单位的查档利用者之间,不准互相传阅档案或研究档案内容。 十二、严禁档案、资料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外借,须经馆长同意并办理外借手续,还要付资料款两倍以上的押金,同时指派工作人员随借阅人一起监管使用,并保证按期归还。 十三、不得将自携的电脑等设备连接入本馆网络内。不得自行在本馆电脑上插接任何自携存贮介质和电子设备。使用本馆电脑设备时,不得安装、运行任何自带程序,不得对已有数据、参数做任何删改。 十四、利用者因各种原因不能亲自前来查档时,可以采取委托查档的方式利用档案。委托查档的途径包括代理人委托、信函委托、电话委托等多种方式。 十五、对于违犯本馆规定,影响工作秩序,干扰他人利用者,工作人员有权停止其利用档案。对不按规定使用档案,造成损失者,须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六、查阅利用档案资料,按规定须交纳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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